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济南再出手,整治“住宅商用”乱象

2018-11-29 09:44 来源:融房网 作者:孟磊 点击:

继前段时间济南开始出手治理商务公寓之后,近日,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再次出手,把治理问题对准“住宅商用”乱象。
 
11月28日,济南市建委发布《关于公开征求〈关于规范“住宅商用”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〉意见的公告 》,对“住宅商用”现象加强监管。
 
据悉,为有效解决“住宅商用”乱象问题,进一步明确“住宅商用”的监管职责,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代市政府起草了《关于规范“住宅商用”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》,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
 
“住宅商用”指的是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。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第77条“业主不得违反法律、法规以及管理规约,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。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,除遵守法律、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,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”之规定,通过规范“住宅商用”管理工作,进一步明确“住宅商用”的监管职责,转变监管方式,提高监管效能,使非法“住宅商用”问题得到根本遏制,减少住宅小区安全隐患,生产经营场所管理更加规范,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,人民群众满意度显著增强。
 
首先,工商局牵头依法依规开展工商登记承诺制。采取承诺制登记的市场主体的承诺全部上网进行公示。
  
其次,有关部门、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牵头,要加强对行政许可的审批管理。各有关审批监管部门在审批相关行政许可时,对生产经营场所是住宅的要严格审批标准,对不符合标准的不予行政许可。
  
工商部门负责规定范围内各类市场主体登记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。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,取得工商登记的,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进行处罚;情节严重的,撤销工商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。
  
“住宅商用”问题处理实行属地管理。
 
据了解,2017年9月,济工商管发〔2014〕26号《关于印发济南市企业住所(经营场所)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》,该办法第八条规定,“住所(经营场所)属于住宅的,应当另行提交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《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》”,这几乎堵死了“住宅商用”的大门,但无证经营行为依然大有市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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